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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疫情期间做好复产复工企业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0-02-24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疫情期间做好复产复工企业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上海市企业陆续复产复工,市、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复产复工企业的生态环境执法检查、指导和提醒,督促相关企业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抓好复产复工时的环境管理。在执法工作中要优化监管方式,提升执法科学性和精准性,增强服务意识,并可以从8个方面指导、服务企业做好复产复工时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助力企业稳定有序发展,做到疫情防控期间复产复工和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控两不误。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切实做到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的要求,全力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复工复产和平稳健康发展,2020年2月20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做好复产复工企业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工作》(沪环执法〔2020〕34号)的通知,要求精准精细抓好疫情期间生态环境执法工作。

当前仍处于疫情防控的关键阶段,本市企业陆续复产复工,市、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复产复工企业的生态环境执法检查、指导和提醒,督促相关企业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抓好复产复工时的环境管理。在执法工作中要优化监管方式,提升执法科学性和精准性,增强服务意识,并可以从8个方面指导、服务企业做好复产复工时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助力企业稳定有序发展,做到疫情防控期间复产复工和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控两不误。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做好复产复工企业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

为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按照市委、市政府切实做到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的要求,全力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复工复产和平稳健康发展,指导、督促企业恢复生产时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对复产复工企业的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工作

当前仍处于疫情防控关键阶段,本市企业陆续复产复工,受疫情影响,部分企业由于停工停产时间超预期、员工到岗不及时、运维保障不足、污染治理设施长时间停运等原因,在复产复工中存在污染治理设施无法有效运转、环境管理制度无法有效落实导致不正常排放污染物、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市、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的检查、指导和提醒,督促相关企业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认真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在紧抓恢复生产的同时,抓好环境管理,将企业污染防治工作抓牢抓细抓实,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持续做好疫情防控重点单位场所的监督指导

市、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市生态环境局的相关工作要求和部署,继续做好疫情相关定点医院、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单位、接纳医疗废水的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做好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工作,督促医疗废水产生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确保污水处理设施规范、正常运行。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确保医疗废物日产日清、规范安全处置,确保医疗废水、城镇污水严格落实消毒措施达标排放。

对检查中发现的涉疫情医疗废物、医疗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做好行刑衔接。

三、增强服务意识,全力支持企业复产复工

目前本市企业陆续复产复工,市、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在执法工作中要予以大力支持,做好服务工作,指导帮助企业在集中精力组织生产的同时,做好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控等,做到平稳有序复产复工。

(一)疫情期间要进一步做好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民生保障生产企业的服务,指导企业在生产期间加强环境管理,确保生产有序平稳。

(二)对于复产复工的企业,指导其做好废水、废气、危险废物等污染治理设施的恢复运行,确保企业环境管理人员到位,落实各项防治措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督促企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防止在复产过程中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一旦发生污染事故要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报告生态环境部门。

(三)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企业违反环境管理要求但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环境违法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以督促整改为主。

(四)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造成当事人参加行政处罚听证困难的,可以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延期举行听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

(五)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而未能如期缴纳罚款的,可以不再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六)合理确定整改期限,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而未能如期完成整改措施的,可以酌情考虑延长整改期限。

(七)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而出现环境失信行为的企业,暂不将其列入环境信用失信名单。

(八)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加大宣传,做好企业复产复工的环境法规宣贯,提醒企业在复产复工的同时做好相应的环境保护工作。

四、转变监管方式,提升执法科学性和精准性

疫情防控期间,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要强化与监测、管理等部门之间的协同联动和信息共享,形成执法合力,充分利用在线监控、卫星遥感、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优化执法监管的针对性,提高监管工作的科技化和精准化水平。合理安排现场检查工作,突出重点,优先对污染物排放量大、危害性大的企业开展检查。优化检查方式,可以采取告知检查,提前知会企业做好资料准备,提高执法效率;对于一贯表现良好的企业,可以降低现场检查频次,以电话、微信等方式督促其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同时,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及时呼应,开展执法检查。对造成环境危害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环境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防止以疫情防控为名违法排放污染物。

五、加强防护措施,确保一线执法人员的安全健康

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工作要高度重视个人的安全防护,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装备,遵守防疫防护相关规定,按照要求规范使用防护装备。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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